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等的不同,世界各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有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国教型等不同模式,有直接管理、间接管理等多种方式。
政教合一是指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利的高度统一。在这种模式中,宗教领袖同时又是国家首脑。宗教教义与宗教法典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完全受宗教指导。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拥有绝对权威。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宗教原则,维护宗教利益。这种模式下的宗教,是指特定的某一种受官方认可的宗教,其余的宗教是没有同样的特权和社会地位的(梵蒂冈、伊朗、沙特阿拉伯等)。
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不支持、不禁止任何宗教。国家不征收宗教税,也不向任何宗教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补贴,涉及宗教的开支不得列入国家预算。宗教组织不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政教关系完全由法律调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的法律关系是相互平等、平行、独立的,各宗教之间也是平等的。如果宗教违反法律、干预政治,或者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美国、法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
国教型是介于政教合一与政教分离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模式。国家以某一种宗教或教派为正统信仰,其政治、社会地位高于其它宗教或教派。国家领袖不是宗教领袖,但宗教领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权地位。国家从各方面鼓励和支持享有特权地位的宗教,包括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宗教组织对政府的行政、司法、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享有监督权。政府设有专门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在这种模式下,不属于国教的其它宗教或教派虽不被禁止,但常常处于社会的边缘。国家各项政策对国教的支持和对其它宗教的歧视是很明显的(西欧北欧一些国家等)。
中国宗教事务管理方式
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社会公认、各国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际文书、公约都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并要求各个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这一权利。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3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政教分离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是一般现代世俗国家在处理国家与宗教关系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情况不同,对政教分离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我国宪法里没有“政教分离”的文字表述,但有政教分离的意思,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人们头脑中的宗教信仰问题。宗教的教义教规,信仰者的信仰体验、感情和内心世界等,这些人们头脑里信什么宗教、不信什么宗教,都是个人的私事和自由选择,不受国家法律的干涉,不在行政管理的范畴。第二,以社会实体形式存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一些内部事务。按照政教分离原则,对宗教实体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事务,特别是涉及宗教教义、教规方面的事务,国家不会去干预,也不属于法律调整和行政管理的范畴。第三,宗教实体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国家法律加以规范调整和进行政府的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