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电 (记者曹志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个条例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是我国首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起草工作始于2008年8月,形成初稿后印发新疆有关厅局、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40多家单位和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修改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的破坏行为,从维护各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新疆民族团结教育的原则、机构职责、内容与方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