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战部(在运行)
 首页 | 部门介绍 | 人大政协 | 民主党派 | 无党派人士 | 党外知识分子 | 留学归国人员 | 港澳台侨 | 民族宗教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民族宗教>>宗教政策>>正文
 

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原则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央统战部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07 11:12:19  阅读:

 

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上一条: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规定
下一条:“尊重文明的多样性”(节选)——温家宝总理在阿盟演讲,阐述中国对伊斯兰教的政策

关闭

 
· 致广西大学归国留学人员的倡议书
· 致全校统一战线各界人士的倡议书
-更多-

广西大学党委统战部     地址:广西南宁大学东路100号广西大学行政办公楼四楼
电话:0771-3232141     邮编:530004    Email:
gxut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