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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实施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11 10:01:09  阅读:

 

    新华社乌鲁木齐电 (记者曹志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于201021日起实施。这个条例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是我国首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起草工作始于20088月,形成初稿后印发新疆有关厅局、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40多家单位和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修改后,200912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的破坏行为,从维护各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新疆民族团结教育的原则、机构职责、内容与方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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